風懷古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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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3月10日 星期三
道德經第十一篇
三 十 輻 共 一 轂 , 當 其 無 , 有 車 之 用 。 埏 埴 以 為 器 , 當 其 無 , 有 器 之 用 。 鑿 戶 牖 以 為 室 , 當 其 無 , 有 室 之 用 。 故 有 之 以 為 利 , 無 之 以 為 用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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